2020年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樣的?
1、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制度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
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
2、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
鼓勵村集體和農民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游等。城鎮居民、工商資本等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的,要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合同到期后,雙方可以另行約定。
3、宅基地可以流轉
根據調查,全國大概有10%左右的宅基地是閑置的。我們已經按照三權分置,把這個使用權這個市場適度放活,允許他們來租賃,但是我們也必須把所有權不變和資格權保護做好。
20年之內,農戶如果簽訂了合同,按照新的三權分置,你把使用權流轉給投資者,投資者在這20年之內,他的權益同樣是得到保護的。
2021年農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1、禁止違背農村村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
通常來講,只有是農村戶口的居民,才能在所處的村莊里申請宅基地。根據我國的相關文件,現在宅基地都要遵循“一戶一宅”的原則,也就是一個戶口只能申請一個宅基地。在村民獲得宅基地后,村委或其他組織機構就不能夠不顧村民的意愿,強制性地把村民所申請到的宅基地流轉給他人。
2、禁止違法收回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在宅基地得到確權后,村民就合法擁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權,并且受到國家的保護。也就是說,其他人不得非法收回村民依法獲得的宅基地。但如果村民的宅基地是通過非法得到的,就很有可能會被收回。
3、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對于宅基地,我們擁有的只是它的使用權,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我們所擁有的就是它的所有權,也就是說房屋是屬于私人財產。父母可以把自己的房子繼承給子女,即使子女已經變為了城鎮戶口,依舊擁有房屋的使用權。因此,相關部門不能把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居民轉移戶口條件。
4、禁止強迫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為了使農村土地資源得到合理利用,我國對一些農村實行了合并政策。有的村民是直接搬到了相關部門給他們蓋的房子里,也有的是拿到了搬遷補償款。在農村合并的過程中,需要考慮的事情有很多,并且根據相關條例規定,是不能夠強迫農民搬出原宅基地的。
從以上四個“禁止”來看,農民的權利極大得到了保障。新修訂的條例從2021年的9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相信在這項政策落實后,我國農村的宅基地以及耕地在管理時就會更加方便,農民的權益也會得到有效保障。
農村宅基地改革最新政策
1.宅基地可進行交易
一些外出務工的農戶因在外發展已經定居城市,手中的宅基地可進行出租,入股,交易等,眾所周知現今農村宅基地出現大量的浪費,這項變動對于目前宅基地浪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這項變動隨著明年的確權結束后,不僅能讓宅基地變的“靈活”起來,宅基地的出租價格也將隨之上漲,對農民來說可謂是遲到的幸福。
2.宅基地價格
不難看出來今后宅基地越來越值錢,升值空間也越來越大,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宅基地的補償根據當地的情況不同來制定,當然每個農民都有自己心中所想的價格,不過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覺得補償低的話,可以到當地的土地部門咨詢,這些都是有相應的標準。
3.宅基地完善優化,加快清理一戶多宅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農村宅基地有什么新政策
1、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
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償退出機制,探索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的有效途徑;適時就二輪承包期滿后耕地延包辦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內容提出具體方案。
2、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機制
盡管農村宅基地管理歷來就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退出機制,但是,經過長時間的試點和探索,一些地區已經開始準備全面推開這項改革了。
3、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1)嚴格宅基地面積標準。
(2)合理分配宅基地。
(3)規范宅基地審批程序。
(4)宅基地審批應堅持實施“三到場”。
4、宅基地集體回收
(1)無人繼承的農村房屋宅基地。農村有部分五保戶,是有集體供養的,沒有子女贍養,這種情況農村房屋是沒有人繼承的,五保戶老人去世后,他們的農村房屋、宅基地由集體回收。
(2)違規改變土地用途的。很多農民沒有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劃建房子,也沒有和政府部門申請就隨意建房,比如說建在公共用地上,或者耕地上等等。都會需要拆除,回收所占的土地的。
(3)農村宅基地長期閑置的。現在很多農村人進城務工,最后在城市定居落戶,導致農村宅基地閑置荒廢,無人居住。對于閑置荒廢時間超2年以上的,國家會統一回收宅基地,再做安排。
(4)扶貧拆遷的宅基地。對于一些實在是非常窮困的,居住環境也非常惡劣的農村,國家會將整個村子都統一往外地遷移安置。那么空出來的宅基地就會被國家回收。
5、宅基地買賣
宅基地仍然不可以進行買賣。按規劃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則不能突破,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以上是農村宅基地新政策的相關知識。需要說明的是,農村宅基地作為農民的基本生活依靠,其是農民的最后財產,對于宅基地政策的改革切不可激進冒進,要在保障農民基本權益的同時,尊重農民意愿,保證改革順利有效的開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