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農用地2022最新規定
農業設施用地管理辦法
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支持設施農業發展。
各地要完善農村道路、農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產、溫室大棚等設施農用地的管理,支持改善生產條件的農業設施建設,鼓勵設施農業和規?;N養殖業的發展。
除了設施農業附屬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按照建設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雖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壞土地并易于復墾的畜禽舍、溫室大棚和附屬綠化隔離等用地,以及農村道路、農田水利用地,均可作為設施農用地辦理用地手續。由市、縣政府審批,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不納入農用地轉用范圍,不占建設用地指標,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實補充任務。
農業設施用地相關管理依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
設施農用地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根據設施農用地特點,從有利于規范管理出發,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一)進一步明確生產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單層,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設施農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標準
法律分析: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根據設施農用地特點,從有利于規范管理出發,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
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辦公生活等設施用地;
2.倉庫用地:指存放農產品、農資、飼料、農機農具和農產品分揀包裝等必要的場所用地;
3.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上述規定的原則,對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做出進一步規定。
法律依據:《浙江省自然資源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第四條 加強動態監管 全省統一使用設施農業用地監測監管系統,對申請、備案、生產經營利用等進行動態監管。各縣(市、區)要統一設置和使用設施農業用地標識、標志牌,便于檢查、監管,接受群眾監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設施農業用地按規定統一上圖入庫,切實加強設施農業用地動態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和上報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以及違法違規用地行為??h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設施農業用地納入土地執法動態巡查范圍,做好設施農業用地用途管控和土地復墾監督工作??h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做好設施農業用地標準、項目準入、建設方案,以及生產經營指導工作。省、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監管,防止“大棚房”問題反彈。
關于設施農用地政策
設施農業用地政策是現代農業發展的重要保障,根據現代農業發展要求制定和完善我國設施農業用地政策,加強設施農業項目的規范管理,科學引導和有效監管需同時發力。一是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建設。要根據農業現代化和鄉村振興發展需要,在統籌協調保耕地、促發展、保權益的前提下,積極穩妥推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政策的完善。有必要將設施農業用地政策上升到法律法規層面,健全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設施農用地的科學管理,保障農業現代化的順利推進。二是明確農業農村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的管理職責。要充分發揮農業農村部門的主導作用,農業農村部門應主動向社會公開行業發展政策與規劃、設施類型和建設標準、農業環境保護、疫病防控等相關規定,積極引導設施農業有序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