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分為哪幾種類型
土壤可以分為砂質土、黏質土、壤土三種類型。
農業用地又稱農用地。指直接或間接為農業生產所利用的土地。
農業用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捕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如水庫、閘壩、堤埝、排灌溝渠等),以及田間道路和其他一切農業生產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農業用地都可以經營什么項目
法律分析:農業用地主要可以經營以下項目:1、耕地:嚴格控制占用,可以從事旅游相關的生產;2、林地:近林不進林,靈活開發;3、低丘緩坡地:點狀供地,垂直開發;4、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量小可直接入市;5、宅基地。農業用地是直接或間接為農業生產所利用的土地。又稱農用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捕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以及田間道路和其他一切農業生產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農業用地是指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土地利用分類中的一級分類。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其他農用地(包括畜禽飼養地、設施農業用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養殖水面、可調整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田坎、曬谷場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什么是農業用地 什么是農業用地指標
1、農業用地是直接或間接為農業生產所利用的土地。又稱農用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捕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以及田間道路和其他一切農業生產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法律從土地用途角度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類。
工業用地與農業用地的區別
工業用地是指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筑安裝的生產場地、排渣(灰)場地等用地。工業用地的增加可以使城市發展,壯大并富有生機,但也會帶來一系列問題。
農業用地是直接或間接為農業生產所利用的土地。又稱農用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殖水面、坑塘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以及田間道路和其他一切農業生產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常說的農用地和耕地的區別是什么?農用地包括哪些地類?
常說的農用地和耕地的區別是什么?
農用地和耕地的區別可以根據2020年01月0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這兩個文件來回答:
定義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描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
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限定范圍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描述: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耕地包括熟地,新開發、復墾、整理地、休閑地(含輪歇地、休耕地);以種植農作物(含蔬菜)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證收獲一季的已墾灘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寬度1.0m,北方寬度2.0m固定的溝、渠、路和地坎(埂);臨時種植藥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臨時種植果樹、茶樹和林木且耕作層未破壞的耕地,以及其他臨時改變用途的耕地。
基于以上可以看出耕地是農用地的一種,農用地的范圍更廣。
農用地包括哪些地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描述: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耕地分為水田、水澆地、旱地三類。
林地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長紅樹林的土地。包括跡地,不包括城鎮、村莊范圍內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等。
草地指生長草本植物為主的土地.
農田水利用地主要是灌溉和排水用地,農田水利兼及中小型河道整治,塘壩水庫及圩垸建設,低產田水利土壤改良,農田水土保持、土地整治以及農牧供水等。
養殖水面是人工開挖或天然形成的專門用于水產養殖的坑塘水面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