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市場監管部門2021年共查處商標專利等違法案件5萬余件,這說明啥?
全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了2021年查處的商標專利違法案件,總共有5萬余件,這說明人們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比較的強烈,在自己的商標被他人侵犯之后,就會打官司,不會再置之不理。相關部門也是很重視商標保護的,只有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才能創造更加優良的市場環境。
人們的法律意識其實沒有那么的強烈,特別是對于商標或者知識產權,比如說只售賣商品,不會想一個商標,除非企業很大。但是商標其實是很重要的,相似的包裝就會給消費者進行一種錯誤的引導,讓消費者認為自己買的是正牌的商品,其實這只是一個盜版的。所以說保護好自己的商標就非常的重要,不僅能夠讓消費者對該品牌有著很強烈的忠誠度,還可以打擊一些違法犯罪的企業,讓他們不能去謀取一些不法的利益。我國在保護商標方面也是做了很多的努力,比如說建立聯合的執法機制,讓維權變得更加的方便。
現在打擊商標專利案件還會進行線上與線下的聯動,這樣就能讓犯罪分子不會有可乘之機。不過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都是比較強烈的,市場主體在經營的時候也會更加的誠信守法,不會再那么的隨意,因為他們也是害怕法律的懲罰的。只要每一個人都能夠以這種方式去打擊那些侵犯他人商標或者知識產權的企業,就可以讓這種行為不再發生,讓所有的人都去創新,不會去抄其他人的。
完善保護機制以及創新執法的方式,也是市場監管部門需要進行改變的。各大企業在創造一個新的商品的時候,也是需要想好商標的,然后申請保護,不能讓那些企業占便宜。
商標侵權何時休?
起由:“美盛”案始末 5月31日,隨著法槌下落的聲音響起,經由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理的美盛公司中國地區總部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訴遼寧美盛國際化肥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最終塵埃落定。 法院判決認定被告遼寧美盛國際化肥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原告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勝訴;同時判令被告遼寧美盛國際化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美盛”商標的侵權行為,立即停止使用帶有“美盛”字號的企業名稱,向原告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遼寧美盛國際化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位于遼寧省沈陽市的一家民營企業,主要經營磷酸二銨、復混肥、復合肥等目前農資市場上主流的各色產品,產品主要銷往遼寧、河北等國內市場。在七年的發展時間里,遼寧美盛也贏得了一些市場占有度和口碑。但是,因其銷售產品多采用“美盛”的品牌,在2014年被美盛公司中國區總部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告上法庭。 沈陽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遼寧美盛國際化肥有限公司將“美盛”注冊為企業字號,在產品包裝和廣告宣傳上使用帶有“美盛”字號的企業名稱,明顯具有攀附美盛公司聲譽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必然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應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美盛”字樣的企業名稱,并賠償美盛公司的經濟損失。隨后,遼寧美盛國際化肥有限公司不服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其企業名稱是經工商機關核準注冊因而具有合法性為由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遼寧省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遼寧美盛國際化肥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遂于2015年5月31日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遼寧美盛國際化肥有限公司自行承擔。 現象:農資行業侵權時有發生 本次“美盛”商標侵權案件對于美盛農資來說也許已經塵埃落定,但是帶給整個農資行業的思考卻遠遠沒有結束。本報由“美盛”案件說開去,梳理幾種在農資行業中常見的商標侵權現象。 現象1:狐“借”虎威 美盛公司作為財富500強企業和世界上第一大磷肥、第二大鉀肥生產商,在全球農資行業都享有較好的聲譽。也正是因為如此,“美盛”商標遭到了很多人的覬覦。早在2009年原美盛農資經銷商王祥榮申請注冊了“美盛嘉吉”商標,并將該商標先后授權給德邦化肥(煙臺)有限公司、遼寧嘉吉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江蘇美樂肥料有限公司等企業使用。因其產品皆帶有“美盛”以及“嘉吉”字樣,因此與美盛農資的相關產品有著很大程度的相似,容易使人混淆。美盛農資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撤銷“美盛嘉吉”注冊商標的申請。最終本案在2011年12月27日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以美盛農資勝訴而告終。 與美盛農資有相同處境的還有天脊煤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天脊集團是成立于上個世紀80年代的老牌國有企業,至今已有30多年的歷史,其旗下經營的“天脊”牌系列復合肥有著良好的聲譽和市場口碑。可是近日記者在網上發現有一家名為天脊國際(中國)化肥有限公司的企業也在經營復合肥,并以“天稷”作為品牌,甚至其商標也與天脊集團極其類似。據天脊集團相關負責人稱,天脊國際(中國)化肥有限公司與天脊煤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并無任何關系,天脊集團也并未對天脊國際有過任何的產品和商標授權。因此,天脊認為,這家公司是套用天脊集團的相關品牌,利用天脊集團的企業知名度,促進企業的發展。該公司的品牌在一定程度上與天脊集團相似,從而使得消費者有了一定的錯誤認知。 事實上,在行業內美盛農資與天脊集團所遇到的問題絕不是個案,“紅獅犸”與“獅馬”案件等都存在著攀附名牌現象的嫌疑。雖然這其中有些案件得到了圓滿的解決,案件雙方都達成了諒解,但是行業不禁要思考的是,在法律意識不斷覺醒、法治進程不斷推進的今天,行業攀附名牌從而得到發展的做法是否應該得到遏制,相關企業是否應該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品牌和知識產權。 現象2:同牌不同類 此類現象最為典型的案例就是煙臺五洲施得富集團與河南三高微肥廠關于“五洲豐”品牌專用權的爭議案件。2007年5月,煙臺五洲施得富集團接到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通知:河南三高向商標委提出,撤銷煙臺五洲豐第1901616號“五洲豐”商標,原因是河南三高在煙臺五洲豐之前就在第5類農藥商品上注冊了“五洲豐”商標,煙臺五洲豐侵犯了他們的商標權。就此,煙臺五洲施得富集團與河南三高微肥廠之間關于“五洲豐”品牌的爭議便就此展開。 據了解,煙臺五洲施得富集團擁有的“五洲豐”品牌來自于煙臺嘉禾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在2001年7月23日注冊申請,指定用在第1類肥料商品上;而河南三高微肥廠所擁有的“五洲豐”品牌則是在1997年注冊申請,適用于第5類農藥產品。因此河南三高微肥廠所擁有的“五洲豐”品牌并不能夠用于化肥產品。所以,在2010年9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定河南三高微肥廠敗訴。自此,“五洲豐”商標侵權案才告一段落。但是事實上類似“五洲豐”商標侵權案的案件并非有意為之,而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對于品牌的適用范圍并不明晰,所以由小誤會變成了大官司。 現象3:皮包公司托名牌 此類現象較為普遍,因其侵權主體多為注冊資本較低的皮包公司,所以很難尋找到較為適合的例子。記者在調查中發現的這類典型案例有德鉀集團所生產的“紅牛”系列產品被仿冒一案。 2013年4月,《中國農資》記者接到舉報稱北京市平谷區有一家北京惠多利化肥進出口有限公司,該公司生產的硫酸鉀、氯化鉀、硫酸鉀鎂等產品涉嫌仿冒套用名牌產品商標,嚴重損壞農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舉報人聲稱,北京惠多利化肥進出口有限公司生產的硫酸鉀、氯化鉀、硫酸鉀鎂等產品在外包裝上明確標注經德國紅牛鉀鹽集團有限公司授權,而事實上德國紅牛鉀鹽集團有限公司并沒有對該公司進行授權。另外,舉報人還稱北京惠多利化肥進出口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包裝上出現的“SUNBULL”的商標和紅色斗牛圖標志也侵犯了德國紅牛鉀鹽集團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舉報人懷疑這家北京惠多利化肥進出口有限公司是一家非法公司。最后經過記者的實地考察和多方調研發現,這家所謂的惠多利化肥進出口有限公司是一家自然人獨資企業,成立于2009年10月,注冊資金僅有10萬元人民幣,企業僅通過了2011年的年檢。并且,在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根本沒有化肥生產這項內容。也就是說,這家北京惠多利化肥進出口有限公司已經處于超出經營范圍的違規經營狀態。因此,這家企業事實上是一家套用浙江惠多利農資有限公司名稱,以及銷售仿冒德鉀集團“紅牛”系列產品的“皮包公司”。 “皮包公司”套用農資著名企業名稱、銷售仿冒著名品牌的案件并非個案,在很多地區都有發生,許多生產企業都有過類似困擾。天脊煤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就告訴記者,他們在河南、河北、山東等地發現過很多次收購天脊集團“天脊”牌系列產品包裝袋的行為,并且在2013年也聯合各地執法部門查處過類似的案件,但是因為這些假冒的“皮包公司”逃避太過靈活,經常“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阻礙:侵權易而維權難 提到的就是目前農資行業出現的幾種較為常見的商標侵權現象,那么這些現象為什么會發生,這些現象處理的背后有什么難處呢? 市場負面影響難消除 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法律部品牌保護專員杜常海告訴記者:“農民對于農資產品是很難有辨別能力的,因此就很容易被誤導。在搜集遼寧美盛集團侵權的相關證據時就發現,因其標示與美盛農資十分類似,同時也帶有‘美盛’的相關字樣,很多農民并不能夠清晰地辨別出哪些是美盛農資的產品、哪些不是。因此,存在著很多誤導現象,致使美盛農資的企業形象受到一定的負面影響,而且美盛農資消除這些負面影響也需要花費很大的功夫。” 不僅是美盛農資面臨這樣的現象,其他很多企業也面臨這樣的窘境。天脊集團農化中心主任史慶林也向記者訴苦:“要是侵權產品不出問題還好,如果出了問題,黑鍋還得天脊集團來背。農民不能分辨真假產品,一旦使用出現質量問題,農民就天脊集團來索賠。所以有時候即便打贏了官司,消除了侵權產品,但是侵權產品造成的負面影響還是不能夠很好的消除,企業最終還是受害者。” 網絡信息監管難 在記者調查過程中發現了一個令人詫異的現象,上文提到過的“美盛嘉吉”案中最終敗訴的美盛嘉吉(天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為王榮祥)更名為美德盛化肥(天津)有限公司,雖然更改了公司名稱,但是其企業LOGO依然與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十分類似,在記者看來區別特征并不明顯。而且,在一些招商網站上記者仍然能看到“美盛嘉吉”的字樣。對此杜常海對記者說:“一些網站對于用戶信息的更新存在一定的滯后性,還有一些網站由于是系統自動審核會員資質,因此也會存在相應的錯誤信息發布。好在發函確認后大部分招商網站都更改了相關信息,但是類似的招商網站浩如煙海,美盛農資不可能對所有的網站都進行監管,因此面對這類現象也沒有太好的辦法。” 網絡作為最為自由的傳播媒介雖然國家在不斷地加大監管力度,相關立法也陸續出臺,但是人力終有窮盡,面對浩如煙海的各色網站和數量紛繁的信息不可能一一篩選清楚。此外,作為網站后臺運行的服務器并不能夠承擔起這樣的篩選任務,所以當網站的注冊會員符合網站準入的相關規則后,服務器就會放行,這也是為什么在網絡世界存在如此之多的“僵尸粉”“好評師”。 相關政策法律存在一定漏洞 據相關律師介紹,任何一家企業注冊商標后,工商局便會給企業下發《商標受理通知書》,企業的注冊商標就會進入時常為9個月的審查期,在此期間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不可以使用此商標。因此,許多所謂“傍名牌”的企業就會充分利用這9個月的審查期先行開拓市場。在9個月審查期過后,如果商標存在侵權行為,這些企業便會放棄此商標更換另一個。某種程度上說,這類現象并不多見,但是卻依然對知名企業本身產生一定危害,因為其流動性大也較為靈活,往往企業收集到證據后,9個月的審查期也已經過去,因此并不能對其進行很有效的懲處。
商標侵權案例分析
有什么是關于商標侵權的案例呢?案例的分析有哪些?我把整理好的商標侵權案例分析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方便食品雙白之爭,近似商標應該怎樣認定?
白象與白家因為商標之爭,進行了長達1年的訴訟,被媒體稱為方便食品“雙白”之爭。案件的焦點在于兩商標是否近似,那么,近似商標應該怎樣認定呢?
案情簡介:
2007年9月,白家公司對外宣稱正龍公司“白象”品牌方便粉絲惡意仿冒白家粉絲外包裝,侵犯了其外觀設計專利權,并表示將對正龍公司該行為向工商部門提出投訴。
2007年10月,正龍公司在南省鄭州市主要商場超市中的粉絲產品被下架。而正龍公司認為鄭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絲產品包裝上使用的未 注冊商標 豎排“白家”商標與其“白象”注冊商標構成近似,遂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鄭州中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法院判決:
鄭州中院審理認為,“白象”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依法核準注冊,商標擁有者依法享有該商標專有權。兩件商標第一個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結構,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書寫中使用的“家”字與“象”相似,同時兩者在市場銷售 渠道 、消費群體上的共同性,判定白家公司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正龍公司“白象”注冊商標相近似的“白家”標識,構成了對正龍公司“白象”商標的侵犯。 白家公司隨后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河南高院)提起上訴。
河南省高院于2008年11月終審認定白家公司在經營中沒有本著誠信的原則避讓“白象”具有專用權的注冊商標,實際造成了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維持了一審原判。
律師解析:
所謂近似商標,是指與注冊商標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狀、讀音或者含義等方面與注冊商標卻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認識的商標。
近似商標的判斷,主要采取以下幾個標準:
1、人的標準。即以大多數消費者的注意程度作為標準。
2、地的標準。在近似商標的判斷中應根據地區的各種差異而異。
3、物的標準。在根據商品的性質和價值的不同而相應的標準也有所不同。
4、時的標近似商標的判斷時準。在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要考慮到年代,時令等的差異,要應時而異。
根據上述判決標準,白家公司在書寫中使用的“白家”字與“白象”相似,鑒于二者屬于同類產品,大多數消費者很難注意到二者之間的區別。因此,法院判決白家公司敗訴是合情合法的。
馳名商標神州數碼的認定,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
案情簡介: 教育 技術使用“神州數碼”侵犯馳名商標
原告神州數碼公司自2000年成立后就開始使用“神州數碼及圖”商標,并于2004年9月獲得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相關商品上。2008年,原告發現被告未經許可在計算機培訓服務中以網站、報刊、學員證等形式使用“神州數碼及圖”商標。原告認為,“神州數碼及圖”商標已經構成馳名商標,被告在不相類似的服務上使用該商標也會導致混淆誤認,因此構成商標侵權。訴訟中,原告提交了使用“神州數碼及圖”商標的軟件產品的市場份額、銷售區域等證據,以及該商標的宣傳或者促銷活動的方式、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等證據。
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商標,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自使用“神州數碼及圖”商標以來,為涉案商標的宣傳投入了大量的 廣告 費用,通過長期、持續、廣泛宣傳、使用涉案商標,使標注涉案商標的商品有了較大銷量,涉案商標已經成為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馳名商標。被告在與涉案商標核準使用的計算機商品不類似但有一定關聯性的計算機培訓服務中,以網站、報刊、學員證等形式使用涉案商標的行為,會導致相關公眾誤以為原告為培訓服務的提供者,引起相關公眾對服務提供者的混淆,構成對馳名商標注冊人商標權的侵犯,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 “神州數碼及圖”商標,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開支2萬元。
律師解析:
本案是對馳名商標進行司法認定和保護的典型案件。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不是“全類保護”,應當考慮使用馳名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與使用被訴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之間的關聯程度。雖然原告的“神州數碼及圖”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為第9類即計算機商品,而被告是在第41類即計算機培訓服務上使用涉案商標,但二者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以為原告為培訓服務的提供者,故法院認定侵權。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僅作為案件事實和判決理由,無需寫入判決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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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商標案有哪些
商標侵權案件的類型主要分成不經別人的同意就在相似的產品上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商標,銷售的商品涉嫌侵犯商標權,偽造商標標識,還有就是其他損害別人商標權的行為。關于商標侵權案件的類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當中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保護知識產權的例子有哪些?
生活中侵犯知識產權的例子有:
1、某旅游品商店銷售偽造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案。
市場監管局對開發區某旅游品商店進行檢查時發現其銷售產品包裝標注抗美援朝系列“紀念酒”。
經查,當事人為開拓市場,吸引外地游客來丹東旅游時購買特色商品,在未取得“抗美援朝”地理標志認證的前提下,與江蘇某酒業有限公司合作,在其銷售產品的外包裝和包裝箱顯著位置印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圖案。
該行為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
2、某酒莊銷售假冒五糧液等注冊商標酒案
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丹東某酒莊店內銷售侵權假冒酒,包括五糧液、舍得酒、海之藍、劍南春、奔富、人頭馬VSOP、馬爹利藍帶等國產及進口酒。
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地下室內發現橡膠水及毛巾抹布,用于涂抹易拉罐啤酒的原生產日期,另有一套用于噴涂易拉罐啤酒生產日期的噴碼設備。
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罰款10萬元,其他違法行為另予行政處罰。
點評:
近年來,隨著新生經濟業態大量出現,部分不法企業假冒市場知名品牌對外招商加盟,以招徠加盟商、經銷商、合作方等方式實施商標侵權的情形成為商標侵權案件的新常態。這些不法企業參照目標商標品牌的產業全鏈條方式運營。
以大量合法形式包裝“侵權核心產品”,以網絡新媒介進行相關模仿大幅推廣;本系列案中,在表面證據材料欠缺的情況下,執法人員另辟蹊徑,從當事人合作客戶端取證,依法對涉案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理,取得了較好的執法效果。